南京企业裁员或有新规:非本人缘由,企业不能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
据了解,南京2001年开始推行《南京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试行方法》,对企业大规模“炒鱿鱼”进行政策性限制。该方法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职员不能超越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内连续裁减职员不能超越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5%。
3年多来,劳动部门严把企业裁员关,累计降低裁员超越1.5万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马上颁布的南京就业再就业新政明确,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越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越本企业职工总数10%与一次性裁员超越100人以上的,裁员策略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事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凡不可以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能裁减职员。非本人缘由,企业不能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能裁减的职员。
参保单位少裁员可领转岗培训补贴
今年,南京将逐步提升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就业的支出比重。在保证失业职员基本生活的首要条件下,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职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为鼓励企业内部消化富余职员,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1年内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员终止劳动合同,低于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的,可按每个人每年300元的规范给予企业富余职员转岗培训补贴,但补贴总额低于单位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
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打造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南京就业再就业新政中的一项要紧内容。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概念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不少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针对这一状况,新政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每年与劳动者延续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方法,长期聘(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准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