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代理词如何写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上海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建议:
1、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称:“因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你原来的职位已被取消,公司没办法安排其它职位。经与你本人协商没办法达成一致,现公告你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客观状况。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劳动部关于<中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本条中的“客观状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约没办法履行的其他状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状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客观状况,被申请人公司因为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发生变化,公司职员的实质工作职位也没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没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状况下,直接需要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多个职位。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便申请人的工作职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职位的工作。
因此,即便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是恶意避免法律,被申请人并没履行任何协商程序
《上海薪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缘由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可以参考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根据双方新约定的规范支付薪资,但不能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用人单位没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高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策略供申请人选择: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上海薪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状况下才能安排职员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出现停工停业的状况,被申请人需要申请人待岗是没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质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避免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出现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客观状况,也没履行协商程序的状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代理建议,请仲裁庭考虑。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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