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乙双方签订一合同,包含:甲方将机器设施给乙方用,乙方分期支付用费,付完后归乙;甲方要将所有订单交给乙方加工,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现乙方因商品水平不合格将订单给了别的工厂,并因水平问题拖欠乙方一笔加工费,乙方不服起诉,需要终止合同,他们承担违约金及支付加工费。另外,乙方押了一批甲方的价值5万元的布料,但申请法院调查未批。
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支付所欠加工费。
乙方不服上诉至中院。
本人代理甲方出庭应诉。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出示新证据,但有一个新状况:乙方因拖欠租金而搬出厂房,机器设施下落不明。
二审答辩思路:
1、甲方拖欠加工费是履行合同抗辩权,由于他们加工的水平不合格。
2、依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是可以同时实行的,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合同约定,乙方需要分期支付机器设施成本,但到今天未付,何况他们还拥有甲方价值5万元的面料到今天未还,经折抵,公司还应支付甲方差价。
4、依据约定,关于机器设施其实是一个所有权保留的交易合同,也是一个附条件交易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分期付款。依据《合同法》134条及《民通建议》84条规定,机器设施的所有权仍然在甲方,但风险的负担在他们,假如他们目前对机器设施的归属存在争议,应该另诉解决。同时,依据《民通建议》85条规定,他们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从案情未来发展趋势上看,一审和二审出现了一个事实变化:即机器设施和厂房均已不在,即双方继续合作的首要条件没了,另外,合同是以双方诚信也无。
基于上述的一个事实的变化,所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大概更改,但细剖析,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好处,所以,二审的重点应该是怎么样帮助被上诉人降低违约金和加工成本。突破点有:
1、强调他们违约在先,即生产商品水平不合格,但苦于无证据支持,此为遗憾。
2、依据合同约定,乙方已到支付第一期机器设施成本的期限,这一笔大概要以充抵八千余元。此点得到支持可能性大。
3、5万元面料只能一笔带过,等以后有了证据另诉解决。
此案标的虽然不大,但前后竟进行了三次开庭,其目的在于法庭调查机器设施的最后下落,非常遗憾,机器设施最后下落不明,双方均否认处置了机器,双方也拒绝调解。